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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金雅东 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26日


宝坻政发(2015)15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宝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宝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停止执行,《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宝坻政发〔20143号)废止。
2015824
宝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推进城镇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村民宅基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第三条对具备一定条件的村庄,加快推进整体拆迁改造。鼓励农村人口向城镇集中,优化城乡用地结构。
第四条宝坻新城、京津新城、四个示范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不再审批宅基地。上述范围内农民在原宅基地上拆旧建新的,在短期内无村庄拆迁计划的前提下,可以审批。
第五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原则上不再占用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六条农村新批宅基地严格实行一户一宅,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第七条农村宅基地只限本村村民使用。村民不得将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向城镇居民出售;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或变相购买宅基地。农村村民也不得到其他村庄购买住宅和宅基地。
第二章 宅基地审批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宅基地审批应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做到申请户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审批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子女成年需要宅基地的,在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前两年内,可以提出申请。其中男到女家落户的,须提供双方家庭主要成员签字的协议。多子女家庭的,应提供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或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证明。属于在校学生的,暂缓申请。
(二)经批准回乡落户定居的退伍军人无宅基地的。
(三)农业户籍未变、毕业两年之后仍在本区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中高等院校毕业生需要宅基地的。
(四)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搬迁的。
(五)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
第十条现有宅基地能够满足分户、建房需要,或者将原有住房出售、出租或赠与他人的,不得申请宅基地。
第十一条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在本村张榜公布,公示期七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村委会报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
第十二条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辖区内村民宅基地申请的初审工作,将其中符合条件的同时报送区审批局和区国土资源分局;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区审批局和区国土资源分局对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上报的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规定之日内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
第十四条各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负责村民房屋建设过程的监督。房屋建成后,根据国土部门规定的要件和村民委托,向区国土资源分局申请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五条村民申请使用原有宅基地拆旧建新的,经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审核后,报区审批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监督村民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第三章 宅基地退出及流转奖励政策
第十六条鼓励农民向城镇集中,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选择在两个新城和新城之外的其他城镇购买商品房(楼房)或还迁房的,享受政府补贴:
(一)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不再审批宅基地的区域,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已经实施村庄整体拆迁改造的除外)。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自愿放弃申请宅基地的。
(三)村民或者城镇非农业户籍人员将占有的富余宅基地连同地上物退还村集体的。
上述情况,购买商品房和还迁房的,每户补贴购房款8万元,补贴资金由区政府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鼓励农村宅基地依法流转,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获得政府奖励:
(一)城镇非农业户籍人员在原籍拥有宅基地和房屋,自愿将闲置宅基地及房屋流转给本村内符合申请条件的缺房户,或直接退还给村集体的。
(二)村民自愿将富余的宅基地及房屋流转给本村内符合申请条件的缺房户,或直接退还给村集体的。
(三)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通过购买本村闲置宅基地及房屋解决住房需求的。
上述情况,村民之间流转房屋和宅基地的,由各街镇负责奖励,奖励标准各街镇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将宅基地连同地上物退还村集体、又没有在城镇购买商品房的,每所宅基地由区政府奖励4万元。
第十八条鼓励村庄成片老旧房屋改造,整合村内闲置土地。凡集中改造达到10户以上的,按照每户1万元的标准,区政府资助村委会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九条符合申请补贴、奖励条件的家庭,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在本村公示七天无异议后,持户籍身份证明、村委会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宅基地及房屋流转协议等证明文件,报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街镇审核无误,并与申请人签订相关协议后,发放补贴和奖励款。需要区财政安排的资金,由街镇申请、代领后,发放给申请人。
第四章 加强宅基地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以街镇为主体,各部门依照法定职责齐抓共管。
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批准的,由各街镇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加强日常监管,坚决杜绝未批先建、破坏耕地以及不按审批要求进行建设的行为,及时制止私搭乱建。
第二十三条各街镇及所辖村庄规划范围内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由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负责查处。占用农田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查处。
各单位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不属于本部门查处权限的,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严格执行政府补贴与奖励标准及申请、批准和发放程序,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和奖励的,依法追索补贴和奖励款并追究法律责任。公职人员参与弄虚作假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91日实施,原办法(宝坻政发〔20143号)停止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有效期5年,至2020831日止。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法律和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根据相关规定再作适当调整。